女子拿20多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,拒绝兑付,女子说这是自己当年用假名开的,将银行告上法院
“凭啥说存款是你的?”山东济南,女子拿着一张20多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,银行以户名非女子本人为由拒绝兑付,女子说这是自己当年用假名开的,将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存折归她所有。法院一审判决女子败诉,女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改判女子胜诉。(案例来源:济南中院)这张存折是1999年2月13日办的,户主名为
“凭啥说存款是你的?”山东济南,女子拿着一张20多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款,银行以户名非女子本人为由拒绝兑付,女子说这是自己当年用假名开的,将银行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存折归她所有。法院一审判决女子败诉,女子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改判女子胜诉。
(案例来源:济南中院)
这张存折是1999年2月13日办的,户主名为朱某,2002年换过一次新存折。
2020年9月1日,女子于某某拿着这张存折,到银行去取款。当时存折里有余额39005.83元,因为于某某不能提供密码,被银行拒绝兑付。
于某某遂将银行告上法院,说这张存折是当年自己用假名办的,当时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》还没出台,这是正常合法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,于某某拿着存折,就应该认定她是存折的所有人,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存折归她所有。
【@家子说法 】
一、如何认定存折的权利人?
储蓄存折是个人将自己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,储蓄机构向其开具的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凭证。
这个凭证对应的货币所有权归银行所有,储户享有的是债权,也就是有权要求银行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及利息。
所以,存折属于债权凭证,而不是所有权凭证。
既然是债权凭证,那么银行应当向谁支付存款,谁是存折的真正权利人,就要根据当初储户和银行的约定来进行确定,而不是简单根据存折在谁手里,谁就是权利人。
一般来说,储户在办理存款时,会对信息进行登记。这个登记的姓名原则上就应当是存折的权利人。
但是,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》是在2000年才施行的,其中特别规定:“本规定施行前,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,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”也就是说,在此之前的办理存款并不需要实名,在存折上登记的户主并不一定真实存在。
因此,对于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》施行之后的存折,应当以上面登记的姓名来确定真实权利人。对于之前的存折,虽然原则上也应当以登记户主为权利人,但是,如果持有人有除存折以外的证据,能够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,银行没有相反证据的话,则可以确认持有人是权利人。
二、法院两次判决不同的原因。
在这个案件里,一审的时候,于某某除了持有存折以外,没有提交其他任何证据,而且拒绝对用假名办理存折作出说明,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只能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而在二审时,经于某某申请,对银行留存的存款凭条上的手写内容进行鉴定。经过鉴定,上面的笔迹确实都是于某某本人书写。银行也承认,这些存款一直都没人取,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。
所以,最终二审法院认为,案涉存款的存款凭条落款处“朱某”等手写内容系于某某本人所书,足以认定于某某系案涉存折的合法持有人。案涉存折开立于1999年,当时个人存款账户尚未实行实名制。现于某某持有该存折,银行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对案涉存折享有权利。综合上述事实,于某某主张案涉存折归其所有,可以成立,应予支持。
而对于鉴定费2400元,二审法院也认为,银行持有于某某开立账户、存取款和换取存折的原始凭证而不履行积极审查验证义务,导致产生鉴定费,所以应由银行承担。
最终,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存折为于某某所有,银行向于某某支付鉴定费24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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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分析部分除特别注明以外,均系个人意见,非判决原文。)

来源:家子说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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